2021年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强化考核主体责任,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充分发挥考核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
绩效考核工作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绩效考核、资金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事先公布考核程序、内容、标准、依据和安排,全覆盖考核辖区内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以适当形式公布客观真实考核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二)科学可行,严谨规范。考核方案符合实际,考核程序规范,考核指标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加强对考核组成员的培训和强化考核过程的质控,不断提高考核质量。
(三)适时调整,突出重点。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可适时调整考核方案,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和难点工作的考核。
(四)逐级考核,以乡级为主。健全和完善乡(镇)、村级绩效考核制度,强化乡(镇)级考核的主体责任,形成基层机构自查、区级全面考核格局。
(五)奖罚并重,跟踪整改。坚持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考核结果好的奖励,差的适当扣减补助经费,具体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金额。并举一反三,逐级追踪问题整改情况,持续改进项目工作。
三、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考核的对象主要包括辖区内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二)考核内容。绩效考核主要针对半年(或全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四部分。
1.组织管理。卫健、中医药部门的项目管理和协调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推广、问题整改、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等情况。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人员培训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绩效考核工作落实等情况。
2.资金管理。本级财政部门的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情况。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
3.项目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
4.项目效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等情况,体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效。鼓励开展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创新点、工作亮点的考核,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的考核,创新和完善服务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方式。
(三)各部分权重。现场考核实行千分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详见附件1,考核四部分分值建议分别为100分、100分、550分和250分。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适当增加三级考核指标,适当调整各部分和各指标的分值。
四、考核方式
(一)分级考核。
根据区本级绩效考核方案,由卫健、财政、中医药部门牵头,组织疾控、妇幼、卫生监督等项目技术专家进行考核。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港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自治区、市级和区级考核指导方案,制定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考核方案。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港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项目工作任务落实。
(二)范围和频次。区本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考核的覆盖面应当达到100%,并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考核,每个乡镇至少抽查2个村卫生室。区本级考核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底前完成,由各专业技术指导机构及业务部门组织人员对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考核,完成考核后将考核情况报告(应包括考核记录、通报及评分等)上报区卫健局基卫股,基卫股汇总全区考核通报及评分情况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三)具体方法。现场考核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入户访谈等形式进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社区(农村)居民进行访谈和考核。
(四)评分原则。上半年考核评分占40%,年终考核评分占60%。其中,各业务项目得分乘以权重(附件2)并合计后即为业务指标总分。年度得分=上半年考核业务指标总分×40%+年终考核业务指标总分×60%。
五、考核步骤
(一)制定考核方案。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时间和结果应用方式等,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并提前公布。原则上,考核指标不少于国家、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考核标准不低于国家、自治区和贵港市要求,考核方法具有可操作性。
(二)确定考核样本。组织抽查考核时,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抽取样本村卫生室,以及相关的健康管理档案、服务对象等。
(三)组织考核人员。明确考核人员遴选标准,建立相对稳定的考核队伍,包括从事卫生管理、财务管理、公共卫生、中医药、基层医疗卫生等专业,具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经验,责任心强,具有协作精神的人员。根据考核覆盖范围,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前培训,明确考核职责和任务,熟悉考核工作要求,统一考核标准和方法。
(四)收集考核材料。现场考核前,要明确通知被考核机构需要准备的相关文件、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居民健康档案、资金发文通知、财务管理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等材料。
(五)实施现场考核。
1.现场抽样。按照考核方案要求,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室。
2.现场核查。听取被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进展情况汇报,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查阅和收集有关文件、数据、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核查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情况。
在考核机构,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查阅和收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等有关文件、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随机抽取各类健康档案、使用相应工具表,核查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核实年度补助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考核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效果,了解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服务效果。要全面、完整、准确记录所有原始数据和核查情况,对重要数据和资料,要通过复印、拍照、收集原件或电子版等形式保留,以备复核。
3.考核评分。采用相应工具表,对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
4.反馈交流。及时与被考核机构进行反馈交流,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被考核机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质量控制。现场考核要严格遵循考核方案,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开展情况。加强绩效考核全过程质量控制,制作和使用统一的考核工具表,统一解答相关技术问题。
(六)分析和总结。现场考核结束后,及时组织专人对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信性进行整体复核,校正或清理错误的数据,补全不完整的材料,并汇总、分析考核数据,形成考核结果通报。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及时公布绩效考核结果。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度,考核结束全区通报,考核结果和应用情况报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二)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
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建立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区本级对考核优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补助经费,具体额度另行确定。原则上获得奖励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分数线不低于950分,考核总分达到850分及以上,并且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项目执行各分类二级指标考核得分率70%以上为合格;总分低于850分,或者总分达到850分及以上,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项目执行各分类二级指标考核得分率有低于70%的为不合格。区本级考核结果由区卫生健康局通报全区,并及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在本级考核中,考核“优秀”的机构予以奖励,奖励排名前三的机构,奖励资金来源:①排名后三名机构区本级财政补助经费中扣减,从倒数第一到倒数第三依次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扣减金额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②年考核“不合格”的机构,按照项目实际得分核拨经费,扣除部分经费用于奖励排名前三的机构,奖励资金按排名分数计数。考核“不合格”的机构,从区本级财政补助中扣减补助经费,扣减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被考核机构予以补足,确保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达到国家要求。
同时将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考核结果作为区本级考核奖励或扣减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经国家、省和市级考核,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级财政奖励区级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区级相应将所得资金奖励给区级考核中“优秀”的机构以及在国家、自治区级和市级考核样本;中央、自治区和市级扣减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区级相应扣减区级考核中“不合格”的机构以及在国家、自治区级考核样本。区级要确保中央要求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不降低。获得上级奖励资金的,奖励部分资金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落实问题整改。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出现,切实发挥绩效考核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将其纳入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考核机制,落实考核结果应用,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向深度、广度发展。
(二)保障工作经费。卫健、财政和中医药部门要切实保障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导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考核资金、加强监管,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规范考核工作。卫健、财政和中医药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项目管理和考核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管理人才培养,提高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在项目管理和考核中的应用地位,充分听取考核人员和被考核机构的意见,不断完善和改进绩效考核工作。
(四)落实监督管理。卫健、财政和中医药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考核工作监督,建立考核质量负责制,组织专人对考核现场进行巡查,监督考核的质量和效率,实行严格的追踪问责制度。要严格考核纪律,轻车简从,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妨碍考核工作正常开展等影响考核秩序的情况发生。
附件: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各项目分值权重值
附件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各项目分值权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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